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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盘/胶盘厂家谈包装专利|专利申请注册
发布时间:2012/4/22 点击: 返回

发布者:强辉鑫包装

 

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起纠纷 专利保护要注意在先使用权本信息来源于百姓网baixing.com
本报讯(记者镡立勇)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包装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律师就此提醒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仅要关注专利的使用,还要注重专利的在先使用权。

  2006年8月,经营印刷业务的林某设计了一款蜜麻花包装袋,交付其客户某食品厂使用。随后林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3日授予林某外观设计专利权。2007年10月30日,林某与某食品厂签订《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双方约定某食品厂为该专利河北区域内惟一的使用权人,销售范围为全国,年使用费5万元。2007年底,某食品厂发现临近的某食品公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袋与该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经多次交涉,某食品公司将包装袋的部分图案替换后继续使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食品厂和林某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某食品公司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深圳胶盘3528灯条包装日光灯管包装袋

  在审理中,某食品公司提出在林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前,就已经进行了该包装袋的制版、印刷,并在专利申请日前投放市场,具有在先使用权,其在食品包装上使用的原包装袋及改进后的包装袋,不侵犯林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某食品厂的区域独占使用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某食品厂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某食品公司在林某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印制了该包装袋,可以认定其在先使用权。某食品公司修改后包装袋与林某之专利蜜麻花包装袋色彩虽相近似,但文字及图案不同,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故判决驳回某食品厂和林某的诉讼请求。某食品厂和林某以一审判决认定某食品公司具有在先使用权证据不足和修改后的包装袋构成等同替换为由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某食品公司停止使用相关的包装袋,某食品厂和林某放弃索赔。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而等同替换是专利法系统确立的一项重要的侵权认定原则,即某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专利时,仍然可以认定该方侵犯他人专利。适用等同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本案中,对于某食品厂和林某来说,某食品公司主张的在先使用权一旦被法院终审判决予以认定,则林某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日前是否已经丧失新颖性或其专利权是否有效将存在风险;对于某食品公司来说,如果不能废掉林某的专利权,先前使用的包装袋已经停止使用,修改后的包装袋虽有部分不同的小图案和文字,但整体结构、层次与专利包装完全相同,色彩相近,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等同替换,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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